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

第一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