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7條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 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