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6條
主辦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 之專家學者及具長照服務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評鑑委員遴選、培訓、任期、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得於第七條 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