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條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長照機構效能。

二、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長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