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 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