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一、轉診就醫:指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 療機構治療。

二、重大傷病就醫:指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該證明所列疾病 ,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三、緊急傷病就醫:指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 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四、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指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 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