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申請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以下稱交通費補助)之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原住民。

二、居住於附表一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且其居所之所 屬鄉(鎮、市)、區(以下稱居住地),無適當醫療或長期照顧(以 下稱長照)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或長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