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6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 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