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4條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 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