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2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 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