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如下:

一、協調醫療院所設置油症患者特別門診。

二、油症患者健康狀況評估、醫療照護與健康促進之研究及發展。

三、醫事人員對油症患者照護之宣導。

四、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之國際交流。

五、定期檢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政策及執行成果。

六、其他關於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研究結果,應主動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第一項事項,應邀集相關部會、油症患者、專家學者、 民間組織參與共同推動;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油症患者、 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