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 中毒者。

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

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 ,或經審查確認。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 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

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 一代油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