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條
為辦理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特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 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癌症防治相關支出。

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 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 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 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