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條
為辦理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特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