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