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 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