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