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12條
公共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屆期未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五條第三 項所定之標準者,依第九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