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6條
菸品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之檢測,應依標準檢驗主管機關公告或國際通 用之標準檢測方法檢測之;無前述檢測方法者,依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以下稱業者)採用之方法檢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