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2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成分如下:

一、菸草種類、菸草重量。

二、捲紙之原料、印刷油墨及接著劑。

三、濾嘴之原料、印刷油墨、接著劑及活性碳含量。

四、其他化學成分。

(一)尼古丁(Nicotine/free nicotine)。

(二)重金屬〈砷As,鎘Cd,鉻Cr,鉛Pb,汞Hg,鎳Ni及硒Se〉。 (三)亞硝胺【N-亞硝基降菸鹼(NNN) 、4-甲基亞硝胺-1-3-啶基-1- 丁酮(NNK) 、N-亞硝基新菸鹼(NAT) 和 N-亞硝基新菸草鹼 (NAB)】 。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成分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同時應申報化學成分 之檢測方法。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第四款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