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單一營業人經營專賣菸酒及其相關用品之販賣場所。

二、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域內,以獨立區隔空間供專賣菸酒及其相關用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