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總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同一平面之菸品展示面面積,以距離最遠之二單位為對角線所形成之 四方形計算之,該平面範圍內未展示之空間不得扣除之。
二、菸品展示面如有多個平面者,應依前款計算方式,加總計算之;如非 平面者,應以總表面積計算之。
三、紙菸以外之菸品如存放於防潮器具中展示者,該防潮器具之展示面應 依前二款方式,加總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