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菸品展示方式如下:

一、菸品展示應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 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為菸品展示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販賣場所之菸品展示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

三、同一品項之菸品展示,以所販賣最小單位菸品之最大表面為限。

四、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 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所展示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固定式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