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3 日)
第3條
販賣場所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意旨之警示文字,且其字 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

一、吸菸有害健康。

二、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

三、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五、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

前項警示文字應與附圖或任一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合併標示。

前二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菸品展示處,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 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