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 97 年 05 月 29 日)
第9條
吸菸室之設置或變更設施,應經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 發給證明,始得使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合格證明,其有效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