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 97 年 05 月 29 日)
第6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用連接至室外空間之進氣與排氣管線,且與任何其他室內空間、 空調或通風系統之設備不相通連。

二、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八一六毫米水柱(八 Pascal)以上。

三、室內通風量,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 且每小時需提供該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以上之新鮮空氣。

四、室內排煙口,應距離該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之出入口或任何依法不得 吸菸之區域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