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 97 年 05 月 29 日)
第3條
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 之一以上,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不受本辦法吸菸室 設置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