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 97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以下簡稱室內場所) 及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得設置室內吸菸室(以下簡稱吸菸室) ,其單一吸菸室之面積以六平方公尺以上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為限,且其 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機構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