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0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每支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但無法依第八條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紙菸以外之菸品,應標示 「本菸品燃燒後含尼古丁及焦油」。

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焦油 含量,標示至個位數;且其數據不得逾第八條檢測方法所允許之誤差範圍 。

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均以其次一位依四捨五入法為之。

第11條
前條標示方式如下:

一、以黑色中文六號以上字體印製於白色底上。

二、紙菸以外之菸品所使用之容器,因其材質或性質而使直接印製顯有困 難者,得將印有尼古丁及焦油標示之標籤,以消費者能清楚辨識且不 易毀損之方式,牢固黏貼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