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尼古丁焦油含量及其檢測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7條
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限制如下: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點二 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二毫克。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後,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毫克;每 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毫克。

第8條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抽樣檢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定方法為之。

第9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抽樣檢測。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應於檢測完成後,將檢測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