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附表所定選檢項目,依財政狀況及身心 障礙者需求選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