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以書 面或公告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副知轄內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並視實際需 要協助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