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20 日)
第9條
機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或 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通報 表(附表四):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列管之捐贈人,無法完成捐贈者。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但書規定,返還捐贈人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者。

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為銷毀者。

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轉贈及轉移,應由轉出機構將 個案之附表一至附表三、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之書面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回復 等有關資料影本移由轉入機構保存,並由轉入機構於附表四簽章確認。

前項轉出機構應於轉贈或轉移完成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附表四向主管機關 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