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20 日)
第7條
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應於完成日起十四日內 填報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通報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