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20 日)
第5條
經第三條查核符合捐贈精子資格者,該機構得於第一次取得精子日起六個 月內分次取得其精子,並應確保該捐贈人健康狀況適合捐贈,且其精子不 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