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 104 年 03 月 03 日)
第4條
醫療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就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屬表與捐贈人姓名 及年籍資料確實核對。

前項資料經醫療機構核對未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送由主 管機關就人工生殖資料庫捐贈人資料,再行比對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