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3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第24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第25條
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 夫妻之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