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4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 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