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1條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