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或獎勵對象,以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戒菸服務之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為限。

第3條
戒菸服務之補助,得包括提供戒菸服務所需之藥物、心理諮商、行為治療 、其他足以協助戒菸之方式或併用多種方法者。

前項補助,得採全部或部分補助方式為之。

第4條
辦理戒菸服務成效優良者之獎勵,得採下列方式:

一、以媒體或活動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發給獎勵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或獎勵,得以公開徵求或接受推薦等方式為之。

第6條
經核定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如發現其有虛偽、提供不實資料或挪用補助、 獎勵經費等情事,應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取之補助或獎 勵。

第7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