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4條
辦理戒菸服務成效優良者之獎勵,得採下列方式:

一、以媒體或活動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發給獎勵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