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2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14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