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5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