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4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 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