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吸菸場所之限制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8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 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