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 94 年 08 月 03 日)
第4條
助產機構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壓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灌腸、導尿器、沖洗器。

六、會陰縫合器材。

七、子宮收縮劑 (口服藥及針劑) 八、新生兒用藥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