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 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

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

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 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