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常設癌症醫療品質小組,由具癌症診療相關專長 之醫療及行政等跨科部單位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與評估機構內各項癌症計畫。

二、針對癌症計畫訂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優先順序、執行策略和相關 機制。

三、督導癌症資料庫管理工作。

四、建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

五、每年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出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 告。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應自訂合宜之開會頻率和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