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 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 ,並提供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