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 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

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 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